(2015)沈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孟春英申请执行陈秀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春英,王凯文,豆全英,陈秀平,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执字第202-1号申请执行人孟春英,女,住河南省沈丘县。申请执行人王凯文,男,住河南省沈丘县。系孟春英之子。申请执行人豆全英,男,住河南省沈丘县。系孟春英的婆母。被执行人陈秀平,女,住安徽省界首市光武镇。被执行人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沈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秀平、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将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陈秀平、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或扣押或提取其价值相当于580000元的收入或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东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