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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立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北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家庄市巨星旺商贸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家庄市巨星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立保字第00107号申请人河北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201号宾南花园-4-701号。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法定代表人张树民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巨星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镇北高营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何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河北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我院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家庄市巨星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刘世伟、薛建玮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社区居民委员会、石家庄市巨星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世伟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裕华区槐中路201号宾南花园南楼-5-702号的房产(石房权证裕字第××号);查封担保人薛建玮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官鲤公寓1号2号公寓式酒店111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号);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官鲤公寓1号2号公寓式酒店商铺0××9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号);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官鲤公寓1号2号公寓式酒店商铺0××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长字第××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张进生审判员 高纲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