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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389号原告王某,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乌兰布和北路贸易小区156号。身份证号:152921197611110813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正街1号。身份证号:61052619800607492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