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永奎与张丽娟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奎,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奎,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张丽娟,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28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丽娟银行存款10684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