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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昌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孙学武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孙学武,乔瑞美,谭某,谭瑞法,陈翠娟,张某甲,张忠义,魏淑霞,张某乙,张金河,董某,刘术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昌民初字第22号原告孙某甲。法定代理人孙建成。法定代理人贾桂连。被告孙某。法定代理人孙学武。法定代理人乔瑞美。被告孙学武。被告乔瑞美。被告谭某。法定代理人谭瑞法。法定代理人陈翠娟。被告谭瑞法。被告陈翠娟。被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忠义。法定代理人魏淑霞。被告张忠义。被告魏淑霞。被告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张金河。被告张金河。被告董某。法定代理人刘术霞。被告刘术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