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22号原告刘某,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贠承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