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园商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苏州美德航空航天材料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园商初字第01187号原告苏州美德航空航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临江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进,江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东风船厂内。法定代表人田新。原告苏州美德航空航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传票及相关材料,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27日签订《定作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5083铝板(H116),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货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4416元,违约金34898.68元(暂算至起诉之日,请求支持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称,对上述诉请的违约金,自愿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5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8月通过传真形式签订《定作合同书》,合同编号MD120827N23D,合同约定,被告(甲方)作为定作方,原告(乙方)作为承揽方,产品为5083H116牌号铝合金,重量3456kg,单价36RMB/kg,总价124416元,付款方式为“货到后45天付清全款”;违约责任条款约定:甲方若未能按期支付货款,乙方则按未付款总额乘以0.5‰每日增收滞纳金,直至甲方款项全数结清为止,反之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交付铝板,则应按延误交付天数乘以延误交付材料之金额乘以0.5‰支付违约金给需方。合同尾部有“华澳:徐秀珍”署名字样,乙方签章日期为2012年8月27日。原告提供的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证明显示,徐秀珍在上述合同签署时间范围内在被告正常参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9月10日委托货运公司运输六吨铝板给被告。原告庭审中陈述,该六吨包含了本案涉及的货物3.456吨。2012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50××××7040,票面金额124416元。该发票已在青岛市崂山国家税务局抵扣认证相符,认证时间为2012年10月16日。以上事实,由定作合同书、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证明、托运单、增值税发票、青岛市崂山国家税务局涉税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原告供应铝板,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24416元,应当支付原告。关于违约金,被告于2012年10月16日就已针对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认证,未付货款显属违约,现原告主张自起诉时间即2014年5月21日计算违约金,可以准许;关于计算标准,其主张按《定作合同书》约定计算,本院认为,一方面,本案虽认定原告主张的买卖关系成立,但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标准的依据仅有《定作合同书》复印件,并无其它证据,本案不宜仅凭该复印件而采纳原告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主张,另一方面,鉴于被告确有拖延支付货款的事实,本院酌情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德航空航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4416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6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青岛华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 判 长  张志斌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人民陪审员  邱火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