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华亭县锦绣华庭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吉安达电梯有限公司分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亭县锦绣华庭商务有限公司,兰州吉安达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186号原告华亭县锦绣华庭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县。法定代表人刘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海成,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兰州吉安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杜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岩天斌,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亭县锦绣华庭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吉安达电梯有限公司分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亭县锦绣华庭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3元,减半收取180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小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