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许贞洁与深圳市润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贞洁,深圳市润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贞洁,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润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杨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明,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殷丽,女,汉族,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钟天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鹏,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莉,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许贞洁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润迅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迅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许贞洁上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11月被克扣的工资467.74元;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2127.8元。被上诉人润迅公司及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已经生效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以及(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882号民事判决均认定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制定和实施的《客户服务(深圳)中心话务人员量化薪酬实施细则》未违反法律规定,系企业合法的自主经营行为,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根据《客户服务(深圳)中心话务人员量化薪酬实施细则》对全体客服人员的薪酬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无不当。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上诉人许贞洁与被上诉人润迅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均合法有效,三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制定的《客户服务(深圳)中心话务人员量化薪酬实施细则》是否合法有效,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据此发放许贞洁变动收入是否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以及许贞洁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被迫解除。已经生效的(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以及(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882号民事判决均认定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制定的《客户服务(深圳)中心话务人员量化薪酬实施细则》经过了法定民主程序并合法公示,合法有效。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根据《客户服务(深圳)中心话务人员量化薪酬实施细则》对包括许贞洁在内的全体客服人员的薪酬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无不当,故许贞洁主张中国移动广东公司克扣2013年11月工资差额467.74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许贞洁不同意薪酬改革方案,并以克扣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法依据,不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许贞洁未返还工作岗位属于自动离职,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以及润迅公司均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综上,上诉人许贞洁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许贞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