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74号原告吴某某,女,1980年8月29日生,满族。委托代理人,李洪义,乐陵市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83年1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