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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904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4年6月3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73年9月13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春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