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光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光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21号罪犯李光强,男,1974年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7日作出(2006)临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光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6月20日、2012年10月12日、2014年3月13日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十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5月6日以罪犯李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李光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光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