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乳城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乳山市华盛绣品工艺厂、乳山市第二轻工机械厂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乳城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民生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李相儒,任总经理。被告乳山市华盛绣品工艺厂,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唐焕云。被告乳山市第二轻工机械厂,住所地乳山市白沙滩驻地。法定代表人李常伟。被告乳山市白沙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乳山市银滩旅游区。委托代理人姜海波,乳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乳山市华盛绣品工艺厂、乳山市第二轻工机械厂、乳山市白沙滩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10元,由原告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曲龙江审 判 员 姜 玲人民陪审员 宋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邵纯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