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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3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姚利忠与倪建义、白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利忠,倪建义,王香,白利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649-1号原告姚利忠,男,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倪建义,男,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香,女,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白利刚,男,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利忠与被告倪建义、王香、白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利忠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白利刚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损毁、变卖被申请财产,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应依法准予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白利刚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