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3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姚利忠与倪建义、白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利忠,倪建义,王香,白利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649-1号原告姚利忠,男,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倪建义,男,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王香,女,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白利刚,男,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利忠与被告倪建义、王香、白利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利忠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白利刚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损毁、变卖被申请财产,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应依法准予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白利刚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郄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