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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民(商)初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天朗与单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朗,单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商)初字第2839号原告王天朗,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单保利,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朗与被告单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天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天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