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商)初字第2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天朗与单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朗,单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商)初字第2839号原告王天朗,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单保利,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天朗与被告单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天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五元,由原告王天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晓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