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宿州市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魏凤英、吴长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魏凤英,吴长永,郑衍伦,盛桂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998号原告:宿州市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金光,该公司经理。被告:魏凤英,女,汉族。被告:吴长永,男,汉族。系被告魏凤英之夫。被告:郑衍伦,男,汉族。被告:盛桂兰,女,汉族。系被告郑衍伦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凤英、吴长永、郑衍伦、盛桂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宿州市同创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仲伟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小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