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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海英冕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陶慧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英冕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陶慧,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388号原告上海英冕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裘志侃,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沈成良,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潜,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慧,男,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陶才舫,男,住址同被告陶慧。被告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贾伟平,院长。委托代理人沈成良,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潜,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5月8日,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英冕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陶慧、被告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后正式立案,案号为(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388号。经审查,2015年4月30日,本院已先行受理原告陶慧诉被告上海英冕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正式立案后案号为(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386号。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陶慧起诉在先。本院认为,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386号的原告陶慧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388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386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汪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蔚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