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87年4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冯某某,女,生于1986年2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3)古蔺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张某某申请执行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冯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10000元,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冯某某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具体地址及通讯联系方式不详。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亦无被执行人冯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冯某某未履行相应法定义务,应予强制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亦无被执行人冯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已书面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冯某某有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古蔺执字第3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鹏审 判 员 王开亮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