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6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兴春与重庆市綦江区藻渡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春,重庆市綦江区藻渡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6572号原告李兴春,男,生于1974年11月6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大文,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重庆市綦江区藻渡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马龙村,组织机构代码20346000-7。法定代表人娄世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江启,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春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藻渡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春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兴春自愿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 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