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掖市甘州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掖市甘州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陶光泽,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晋伟,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王某,系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铁英,女,汉族,1978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葛小芳代理审判员 曾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