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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肖艾块与王艾那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源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艾块,王艾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肖艾块,男,佤族,农民。被执行人王艾那,曾用名王开强,男,佤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肖艾块与被执行人王艾那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沧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未归,且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5)沧执字第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审判长  鲍卫忠审判员  田 志审判员  扬银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成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