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119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191号原告曾某某,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告郑某某,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礼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