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集贤县烟草专卖局与宋广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集贤县烟草专卖局,宋广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集贤县烟草专卖局。法定代表人巩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艾超,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广凤。委托代理人韩耀东,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省集贤县烟草专卖局因与被上诉人宋广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广凤以与上诉人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广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宋广凤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宋广凤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黑龙江省集贤县烟草专卖局预交),减半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迎光审 判 员 曹红霞代理审判员 薛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