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邓芳、王永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芳,王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邓芳,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王永华,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邱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