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沧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秀云与李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秀云,李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杨秀云。被申请人李冬。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秀云与被申请人李冬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秀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杨秀云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杨秀云承担。审判员 张 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子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