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担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治强与被申请人周建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担字第11号申请人沈治强,男,汉族,1987年9月25日出生,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刁正武,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周建,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人沈治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请求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邛崃路68号12栋1单元15层1502号(权2500191)房屋,以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的借款及利息397327元。经审查,申请人沈治强主张被申请人2014年6月5日向申请人借款350000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提交了借款合同、收条三份、招商银行转款凭证、房产证及他项权证等证据主张向被申请人周建实现担保物权。本院认为,本院按申请人沈治强提交地址向被申请人周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但未能送达到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享有债权金额未能组织双方核对,本院对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不予支持,申请人可另行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沈治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