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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玉明、张延林、石连贵、王继荣、王永忱、王贵顺与石国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52号原告:张玉明,男,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张延林,男,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石连贵,男,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王继荣,男,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永忱,男,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王贵顺,男,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石国东,男,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赵楠楠,系辽宁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明、张延林、石连贵、王继荣、王永忱、王贵顺诉被告石国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明、张延林、石连贵、王继荣、王永忱、王贵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