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玉明、张延林、石连贵、王继荣、王永忱、王贵顺与石国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152号原告:张玉明,男,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张延林,男,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石连贵,男,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王继荣,男,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永忱,男,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王贵顺,男,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石国东,男,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赵楠楠,系辽宁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明、张延林、石连贵、王继荣、王永忱、王贵顺诉被告石国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明、张延林、石连贵、王继荣、王永忱、王贵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姜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芙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