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山市碗窑乡府前村村民委员会与祝海明、祝海云等殡葬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碗窑乡府前村村民委员会,祝海明,祝海云,祝海仓,祝云爱,何冬仙
案由
殡葬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651号原告江山市碗窑乡府前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山市碗窑乡府前村。法定代表人杨建平,职务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东兴,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海明,农民。被告祝海云,农民。被告祝海仓,农民。被告祝云爱,农民。被告何冬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碗窑乡府前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祝海明、祝海云、祝海仓、祝云爱、何冬仙殡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碗窑乡府前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山市碗窑乡府前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月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