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塞督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谈彩红、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谈彩红,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督字第00007号申请人谈彩红。被申请人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西塞山区河口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马先强。申请人谈彩红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申请人谈彩红开具工资欠条。事后,申请人谈彩红多次向被申请人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催讨工资未果,为此,要求被申请人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偿还工资240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谈彩红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谈彩红人民币2401元。诉讼费用17元由被申请人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债务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克标二0一五年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