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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邱隘书剑酒店用品经营部与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铭港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邱隘书剑酒店用品经营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铭港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530号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书剑酒店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浅水湾*****号。代表人:彭阿钏,该部经理。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铭港大酒店。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大路****号。代表人:梅跃年。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书剑酒店用品经营部为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铭港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同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书剑酒店用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书剑酒店用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书剑酒店用品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赛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碧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