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0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0782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季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孙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季某、王某,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06年原告与被告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女孙某乙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为此,双方曾于2014年8月协商协议离婚,后因对女儿抚养数额未达成一致而未离婚。随着双方矛盾升级,原告搬离原住处,双方分居至今已达七个月之久,分居后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表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孙某乙由原告抚养;3、诉讼费依法分担。被告孙某甲辩称,我们婚后不经常发生争执,我们都内向,没有影响夫妻感情,都是原告单方的。去民政局我什么证件都没带,就不想与她办理离婚的,抚养费当时没达成一致,让我抚养孩子一分钱不给我,她抚养我要给一个月600元。原告在搬离以后才让我去民政部门的,分居近九个月。从2006年至2008年一年多期间发生过争执,没多长时间就和好了。只要有事她就说离婚,我没有向这方面想过,即使说过也是气话。现在小孩还小,一个孩子没有爸爸或没有妈妈怎么健康成长,我坚持不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孙某乙。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且未能有效沟通,以致矛盾加剧。现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调解无果。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才能建立文明、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家庭的和谐,要靠夫妻双方共同的努力。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妥善化解矛盾,给对方改正的机会。虽然本案原、被告在婚姻生活中出现了一些矛盾和分歧,但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途径。双方应好好珍惜彼此的感情,珍惜家庭的完整,注意沟通的方式方法,互谅互让,妥善处理纠纷,力争家庭生活早日步入和谐的轨道。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现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