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杨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0241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王某甲,居民。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08年12月起,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农历十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目前小孩在被告处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因为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被告谎言不断,原、被告之间无法诚实相处。且被告好逸恶劳,不能承担家庭责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无任何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甲未到庭,未作��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08年12月起,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农历十月初六,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乙,目前小孩在被告处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常有争执,造成双方关系不和,目前双方已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灌云县民政局出具结婚登记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四年又补领结婚证,该婚姻关系自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起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共同生活近四年且生育一子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表明双方已建立必要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虽有矛盾,但并未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赵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能够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及子女、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梁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超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