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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方圆圆与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一初字第00096号原告方圆圆,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远芳,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华,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圆圆诉被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圆圆在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规定的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圆圆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