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前海华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滕博实业有限公司、张汝坤、殷小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华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东莞市滕博实业有限公司,张汝坤,殷小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深圳市前海华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钟浩俊。委托代理人:刘卫忠,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珊,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滕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汝坤。被告:张汝坤,住东莞市。被告:殷小洁,住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前海华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滕博实业有限公司、张汝坤、殷小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不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前海华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鲍国雷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