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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赵英玉、金首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赵英玉,金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负责人冯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庄伟伟、杨志刚,山东若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英玉。被执行人金首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金首龙、赵英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