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吴小娟、季中华与季中华、陈利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娟,季中华,陈利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207号原告:吴小娟。被告:季中华。被告:陈利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娟诉被告季中华、陈利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吴小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08元,由原告吴小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彭书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