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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春艳与天津美宝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艳,天津美宝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艳,农民。被执行人天津美宝华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行,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5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3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