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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89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告项某某,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成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芬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