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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拓辉辉与被告刘强强、高继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拓辉辉,刘强强,高继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832号原告拓辉辉。被告刘强强。被告高继娜。本院在审理原告拓辉辉与被告刘强强、高继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拓辉辉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拓辉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拓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退还原告拓辉辉。(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娜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