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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开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开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孙某,农民,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东迟格庄村181号。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程平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