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开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开民初字第107号原告:孙某,农民,山东省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东迟格庄村181号。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程平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