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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7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相学娟与李卫锋、肥乡县益通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学娟,李卫锋,肥乡县益通运输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7519号原告相学娟。委托代理人王乐迎,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车泽远,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锋。被告肥乡县益通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元固乡三里堤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路392号。负责人韩清,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艳忠,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相学娟诉被告李卫锋、肥乡县益通运输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相学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学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相学娟负担。审 判 长  刘连瑞审 判 员  李晓菲人民陪审员  吕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