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13661号原告张×1,女,1962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泽民,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2,男,1956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原告张×1(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2(以下简称被告)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泽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春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兄妹关系。被继承人张X3与王X系夫妻关系,婚内育有我和被告两个子女。母亲王X于1992年12月2日去世,父亲张X3于2015年1月1日去世。2006年6月,张X3取得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X号楼X门X号房屋所有权。2008年3月20日,张X3立下公证遗嘱,由我继承上述房屋。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X号楼X门X号房屋由我继承所有。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房屋是在80年代分给五个人共同居住的,包括原被告的父母及被告一家三口。在1992年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登记在张X3名下是在2000年6月,所有的购房款都是由张X3和被告共同支付的。所以上述房屋应该是张X3与被告的共同财产,而非张X3的个人财产。经审理查明:张X3与王X系夫妻,育有张×1、张×2两个子女。张X3于2015年1月1日死亡,王X于1992年12月2日死亡。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X号楼X门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于2000年6月7日登记在张X3名下(京房权证朝私字第762**号)。2008年3月20日,张X3立下遗嘱,内容为:“我名下拥有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X号楼X门X号房屋一套,房产证编号为京房权证朝私字第X号,属于我个人所有。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归我的女儿张×1个人所有,与她的家庭无关”。同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证明张X3于2008年3月20日在公证员面前于上述遗嘱上签名。被告认可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房屋产权登记书、公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张X3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涉案房屋系张X3的合法财产,张X3以遗嘱的方式处分属于其合法财产,合法有据。被告虽主张涉案房屋应系其与张X3的共同财产,但并未举证证明。因此,原告有权继承张X3所有的涉案房屋的全部份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张X3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里X号楼X门X号房屋由原告张×1继承所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张×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