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四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四初字第107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36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杨某某,男,汉族,36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已自行和解,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司 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