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峄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肖永亮,贾纪忠,晁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原枣庄市峄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段兴武,行长。被执行人肖永亮,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纪忠,男,195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晁永军,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商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晁永军的银行存款35500元扣划至峄城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