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毛秋生与严冬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秋生,严冬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003号原告毛秋生,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浦城县。委托代理人卜仕春,男,浦城县石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浦城县。被告严冬贵,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秋生与被告严冬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秋生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秋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吴冬孙承担。审判员 季跃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