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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3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369号原告胡某某,女,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曼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