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3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369号原告胡某某,女,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胡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曼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