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见芳与被告肖艳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黄某某,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被告肖某某,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文姝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