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忠云与孙维逊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云,孙维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744号原告赵忠云,男,汉族,1998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被告孙维逊,男,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忠云与被告孙维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忠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忠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红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