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阳区花千里实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惠阳区花千里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惠州市惠阳区花千里实业有限公司,住址: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潘军。委托代理人:张曦,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明,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惠阳区花千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惠阳区花千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1123元,由原告惠州市惠阳区花千里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小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臧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