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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牛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牛初字第00031号原告:钟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关锡林人民陪审员  里 玲人民陪审员  董国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萌 更多数据: